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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證券經紀商於受理開戶時,應先與委託人訂立受託契約,載明開戶
日期、委託人(如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
職業、住址、電話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者,應載明名
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並
認定以本公司章程、本營業細則、有關公告、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
約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為其契約之一部。
二、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在
受託契約上簽章並註明其親屬關係,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時之業務憑
證均由法定代理人簽章。
三、委託人為法人者,應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受託契約上簽章,並出具
授權書。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時之業務憑證由其被授權人簽章。
四、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除為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
人者外,不得代理他人開戶、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或辦理交割
相關手續。
五、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於簽訂受託契約時,應留存本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憑同式印鑑或簽
名當面委託買賣、申購或授權他人代理委託買賣、申購有價證券,
或辦理交割相關手續。
六、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由代理人代理委託買賣、申購有價證券或
辦理交割相關手續,應出具授權書為之,並得留存代理人印鑑卡或
簽名樣式卡憑以辦理。
七、委託人款券均採帳簿劃撥交割,並簽具同意書者,得免辦理交割單
據(非當面委託之委託書、買賣報告書等)之簽章,惟於交割前,
證券商應將受託買賣相關資料通知委託人,並留存確認紀錄;委託
人依法令規章得以匯撥(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者,得免辦理
交割單據(非當面委託之委託書、買賣報告書等)之簽章,惟於交
割前,證券商應將受託買賣相關資料通知委託人及代為款券交割之
保管機構,並留存確認紀錄。
八、委託人、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當面委託買賣有價證券者,應填寫委託
書並簽章;以電話、書信或電報委託者,應由受託證券經紀商之受
託買賣業務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印製買賣委託紀錄
,並依第五、六、七款之規定處理;書信或電報委託者,應將函電
附於委託書或買賣委託紀錄後。證券經紀商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
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
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
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委託人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
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證券經紀商得免製作、代
填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
員及部門主管簽章。委託紀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
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價、有效期間、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
或代碼、委託方式等。委託人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
容,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以語音委託者,應配
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即時列
印委託紀錄時,得免列印上述項目。
九、除語音委託外,證券經紀商與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其
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
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採行電
子式專屬線路下單之委託人與證券經紀商之聯結入口皆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其間連線方式如符合所在國當地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第八款委託書應依委託先後順序編號,其格式及應行記載事項,依
主管機關之規定。已成交之委託書,併同其他業務憑證保存,未成
交之委託書,加蓋未成交戳記,無爭議者保存一週後自行銷毀。以
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列印或
證券經紀商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其列印之買賣委託紀錄及電
腦檔案委託紀錄,買賣無爭議者應至少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
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且未逐一列印者,並
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
十一、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
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
(一)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
成。
(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