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證券經紀商於受理開戶時,應先與委託人訂立受託契約,載明開戶
    日期、委託人(如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
    職業、住址、電話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者,應載明名
    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並
    認定以本公司章程、本營業細則、有關公告、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
    約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為其契約之一部。
    二、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在
    受託契約上簽章並註明其親屬關係,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時之業務憑
    證均由法定代理人簽章。
    三、委託人為法人者,應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受託契約上簽章,並出具
    授權書。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時之業務憑證由其被授權人簽章。
    四、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除為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
    人者外,不得代理他人開戶、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或辦理交割
    相關手續。
    五、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於簽訂受託契約時,應留存本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憑同式印鑑或簽
    名當面委託買賣、申購或授權他人代理委託買賣、申購有價證券,
    或辦理交割相關手續。
    六、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由代理人代理委託買賣、申購有價證券或
    辦理交割相關手續,應出具授權書為之,並得留存代理人印鑑卡或
    簽名樣式卡憑以辦理。
    七、委託人款券均採帳簿劃撥交割,並簽具同意書者,得免辦理交割單
    據(非當面委託之委託書、買賣報告書等)之簽章,惟於交割前,
    證券商應將受託買賣相關資料通知委託人,並留存確認紀錄;委託
    人依法令規章得以匯撥(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者,得免辦理
    交割單據(非當面委託之委託書、買賣報告書等)之簽章,惟於交
    割前,證券商應將受託買賣相關資料通知委託人及代為款券交割之
    保管機構,並留存確認紀錄。
    八、委託人、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當面委託買賣有價證券者,應填寫委託
    書並簽章;以電話、書信或電報委託者,應由受託證券經紀商之受
    託買賣業務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印製買賣委託紀錄
    ,並依第五、六、七款之規定處理;書信或電報委託者,應將函電
    附於委託書或買賣委託紀錄後。證券經紀商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
    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
    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
    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委託人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
    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證券經紀商得免製作、代
    填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
    員及部門主管簽章。委託紀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
    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價、有效期間、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
    或代碼、委託方式等。委託人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
    容,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以語音委託者,應配
    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即時列
    印委託紀錄時,得免列印上述項目。
    九、除語音委託外,證券經紀商與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其
    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
    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採行電
    子式專屬線路下單之委託人與證券經紀商之聯結入口皆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其間連線方式如符合所在國當地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第八款委託書應依委託先後順序編號,其格式及應行記載事項,依
    主管機關之規定。已成交之委託書,併同其他業務憑證保存,未成
    交之委託書,加蓋未成交戳記,無爭議者保存一週後自行銷毀。以
    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列印或
    證券經紀商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其列印之買賣委託紀錄及電
    腦檔案委託紀錄,買賣無爭議者應至少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
    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且未逐一列印者,並
    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
    十一、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
    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一)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
    成。
    (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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