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必須遵守良好商業信義慣例,實行公平交易,如知悉他證券商有
    不合法之交易或行使詭詐之買賣者,並應盡檢舉之義務。
    本公司對於前項之檢舉,得準用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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