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1. 買賣申報一經撮合成交後,證券經紀商業務人員應依據成交回報單所列
    成交情形通知其委託人及製作有關憑證。
    委託人得就其所委託買賣有價證券部份,向證券經紀商查證有關資料,
    該受託證券經紀商應據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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