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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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辦理減資換發新股票作業,其減資後股票上市買賣開始日之升
降幅度,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除以減資後之資本額與原
資本額之比率為計算之基準。但因進行分割而併案申辦分割及減資換發
新股作業者,其減資後股票上市買賣開始日之升降幅度,以換發新股票
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
前項如有以現金退還股東股款者,其減資後股票上市買賣開始日之升降
幅度,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減除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後除
以減資後之資本額與原資本額之比率為計算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