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股票之買賣,於上市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派股息
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而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即停止過戶之
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或除權交易,但員工紅利轉增資情形不
適用本條規定。
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股息及紅利金
額為計算之基準。
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遇上市公司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
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
二、遇上市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
,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一)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為
低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收盤價
格為計算之基準,跌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現金增資發行新
股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
(二)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為
高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收盤價
格減除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跌幅以前
一日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
三、遇上市公司同時辦理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
,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一)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減
除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權利價值後之金額為低時,除權交易
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盈餘或資
本公積轉增資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跌幅以前一日收盤價
格減除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權利價值後
為計算之基準。
(二)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減
除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權利價值後之金額為高時,除權交易
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盈餘或資
本公積轉增資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權利價格後為計算之基準,
跌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權利價值後
為計算之基準。
四、遇前述各款均無法適用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由本
公司視當時情況,另訂之。
前項權利價值由本公司計算之。
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其除息、除權之處理,應依證券商辦理有價
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或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