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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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除主管機關另有核定者外,股票價格以漲
至或跌至前一日收盤價格百分之七為限,債券價格以漲至或跌至前一日
收盤價格百分之五為限。但升降幅度經換算後,股票及受益憑證未滿一
分者,以一分計,且價格以跌至一分為限;債券未滿五分者,以五分計
,且價格以跌至五分為限。
初次上市普通股除上櫃轉上市者外,自上市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採無升
降幅度限制,且價格以跌至一分為限。
如前一日無收盤價格,但有連續二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或最低賣出申
報價格達漲跌停時,得以之作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