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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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應依照左列規定:
一、股票每股市價未滿十元者為一分,十元至未滿五十元者為五分,五
十元至未滿一百元者為一角,一百元至未滿五百元者為五角,五百
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二、公債及公司債申報買賣之價格其升降單位為五分,轉換公司債買賣
之價格未滿一百五十元者其升降單位為五分,一百五十元至未滿一
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