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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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上市之有價證券競價買賣,除另有規定,按上市前之公開銷售價格
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初次上市之有價證券已於櫃檯買賣,以終
止櫃檯買賣之最近營業日最後一筆成交價格或最近營業日之參考價格為
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
上市公司依第五十一條之一或第五十一條之三轉換股份予他新設公司者
,其初次上市之普通股,以預計所轉換普通股占新設公司預計發行普通
股比例最高之上市公司普通股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乘以換發一股新股
所需股份算得之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普通股以外之有價
證券,則以預計轉換為該有價證券所占比例最高之上市有價證券或櫃檯
買賣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乘以換發一股(或一交易單位)之
新有價證券所需股份(或交易單位)算得之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
基準。
增資股、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首日上市升降幅度之計算,按舊
股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權利差額為計算之基準,但權利差額無法確定時
,按舊股前一日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