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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一律為集合競價,其成交價格依左列原則決定:
一、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
賣出申報須全部滿足。
二、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滿足。
三、合乎前二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
格之價位,如當市尚無成交價格者,採接近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之價
位。
所稱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係採前一日之收盤價格,如前一日無收盤價格
,採最近一日之收盤價格,惟前一日無收盤價格而有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規定連續二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或最低賣出申報價格達漲跌停時,採
該漲停買進申報或跌停賣出申報價格,如係初次上市或除權除息交易開
始日者,採第五十九條或第六十七條所定參考基準之價格。
有價證券當市第一次撮合成交之價格為其開盤價格,開市(即交易時間
開始)前輸入而未成交之買賣申報,仍依原電腦隨機排列順序繼續撮合
;至收市(即交易時間結束)前一段時間彙集其所有買賣申報而撮合成
交之價格為收盤價格,如未成交時,則以當市最後一次成交之價格為收
盤價格。
有價證券自當市第一次撮合成交至收市前一段時間之時段內,如每次撮
合前經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前一次成交價格一定幅度時,本公司立即
延緩當次撮合一段時間,並繼續接受其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
俟延緩撮合時間終了後依序撮合成交。但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
限制期間,及依本公司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及
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低於一定價格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所稱一段時間、一定幅度及一定價格,由本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