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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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售)權證之相關履約事宜,應委由與本公司訂立使用市場契約之
證券商辦理,但持有人、發行人已與本公司訂立前開契約者可自行辦理
。
證券商接受前項之委託,或自行請求履約,應於次一營業日查詢履約相
關資料後,於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辦理款券收付。
認購(售)權證之履約、履約查詢及款券收付作業經由本公司及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