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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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上市之有價證券,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應於實施
日四十日前公告之,並即通知櫃檯買賣中心及該上市公司得申請為管理
股票。
依本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二、第五十條之六、第五十條之七、第五十一
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一條之一規定之情事而終止上市買賣者,本公司應於
實施日五日前公告之。
上市公司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公司通知其有價證券終止上市後,亦
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將公告報紙二份送本公司備
查。
但因債券發行期滿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上開公告
日期之限制。
前項規定於受託機構經本公司通知其受益證券終止上市、特殊目的公司
經本公司通知其資產基礎證券終止上市、或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經
本公司通知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終止
上市、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經本公司通知其台灣存託憑證
終止上市、第二上市公司經本公司通知其股票終止上市,及發行人經本
公司通知其認購(售)權證終止上市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