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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與他未上市公司進行合併而上市公司消滅時,存續之未上市公
司於合併基準日後一年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事者,得向本公司申請
上市:
一、申請上市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營業收入及可
辨認資產至少百分之八十以上係來自被合併之上市公司之原營業項
目及資產,且其負債金額不得逾總資產金額之三分之二。
二、資本額: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者。
三、獲利能力:存續之未上市公司之最近期財務資料經設算後符合本公
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者。但合併後
存續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高於消
滅之上市公司合併基準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之每股淨值者,不在此限。
四、股權分散: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之規定者。
五、消滅之上市公司合併基準日前無第四十九、五十及五十條之一所訂
情事之一且合併基準日前最近期及最近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查核或
核閱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均達新臺幣十元以上。
六、財務報告:最近期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並簽發無保留
意見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但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而
未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七、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且未有同準
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八、九及十一款規定情事之一
者。
前項申請上市案經檢查所送申請文件齊全暨經審查已符規定者,得報請
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上市。存續之未上市公司並應於有價證券掛牌前依
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暨第十一條辦理股票集中保管暨上
市前之公開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