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1. 單一上市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
    ,經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有價證券自股份轉
    換基準日起上市買賣,該原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於同日終止上市。
    前項規定於數家上市(櫃)公司轉換為單一金融控股公司,且其中至少
    有一家以上為上市公司者,亦適用之。但如有未上市(櫃)公司與其他
    上市(櫃)公司一併轉換者,該等未上市(櫃)公司應符合下列各款條
    件:
    一、未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
    、八、十一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其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
    財務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上市公司有第一、二項規定之情事,經由預計所轉換股份占金融控股公
    司預計發行股份比例最高之上市公司,代表各該公司依下列規定向本公
    司洽辦各該款事項者,經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其原上市有價證
    券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
    一、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至少十五個營業日,填妥「上市公司
    轉換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並備齊所載明之附件,向本
    公司提出申請。
    二、於依前款規定申請日(含)前,填妥「停止過戶申報書」,由本公
    司逕向市場為各該參與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上市公司停止股東名
    簿記載變更之公告。
    上市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營業讓與方式設立之金融
    控股公司,並由該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被讓與公司之股份者,應
    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司為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之
    申請。但其營業範圍之變更於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不適
    用之。
    單一或數家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轉換股份予
    已上市之金融控股公司者,該金融控股公司應填妥相關書件,依第三項
    規定之程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其上市
    有價證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並由其所轉換成之金融控股公司
    股份於同日上市。但參與股份轉換之股份有限公司係屬未上市(櫃)公
    司者,該(等)公司應符合第二項第一、二款之規定。
    參與轉換之股份有限公司有第一、二或五項之情事者,若於轉換前屬上
    市(櫃)公司,則其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於初次上市(櫃)時已依規
    定提交股票集中保管之部分應於轉換後延續集保至期限屆滿為止;若於
    轉換前屬未上市(櫃)公司且預計所轉換股份占該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
    及預計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則該未上市(櫃)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及大股東仍應將其所持金融控股公司之股票集中保管依第五十一
    條第四項第一款辦理。但因股份轉換致有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
    二項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第六項轉換後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符合「本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
    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要件者,及以單一上
    市公司或數家上市(櫃)公司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公開說明書之
    編製,得以簡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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