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1. 上市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到期日屆滿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該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終止上市。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停止其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買賣:
    一、未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三十六、九十一及九十二條之規定
    辦理相關書表、帳簿之編製及申報公告。
    二、受託機構有「金融資產券化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辭任之情事。
    三、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停止買賣之必要者。
    因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停止其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買賣者,得於其原
    因消滅且無該項其他各款原因時,檢具相關證明書件,申請恢復交易,
    本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
    恢復其買賣。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後,終止其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上市:
    一、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或特殊目的公司到期日屆滿者。
    二、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金融資產證券化
    條例第一0六條規定予以處分者。
    三、特殊目的公司因有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之情事者應
    予解散。
    四、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買賣逾六個月仍未改善者。
    五、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終止上市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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