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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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之認購(售)權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發生變更交易方式、停止買賣
或終止上市之情事時,本公司得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條之
一所列處理程序,變更其交易方式並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或先行公告停止其買賣
後,復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有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所列情事,本公司亦
應分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或先行公告停止
其買賣後,復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