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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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設資信託基金之存續期間屆滿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公司
得逕行公告其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封閉式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報請
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
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情
事。
二、經其受益人大會決議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或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規定更改為開放型者。
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髮行總額因開放申請贖回致低於新台幣捌億元者
。
四、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憑證認為有終止上市買賣之必要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
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情
事。
二、有該上市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契約終止之情事,經該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本公司申請終止上市者。
三、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憑證認為有終止上市買賣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