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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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上市公司或第二上市公司暨其代理機構、或臺灣存託憑證之外國發
    行人暨其存託機構應依本公司所訂「對上市外國有價證券之重大訊息查
    證與公開處理程序」規定,按時申報相關事項。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經取得主管機關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
    認可後,應依本公司所訂「對上市認購(售)權證重大訊息查證與公開
    處理程序」規定,按時申報相關事項。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依本公司所訂「對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
    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按時申報相關事項。
    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應依本公司「對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重大
    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按時申報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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