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事,應在事實發生或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日內通知
    本公司:
    一、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關於公司本身之情況發生時。
    二、章程之變更,資本之增減。
    三、特別股之發行或公司債之發行、期滿或買回,得轉換股份之公司債
    依其規定核給股份之情形。
    四、公司債擔保品之更換或增減。
    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變動。
    六、主要業務之變更。
    七、有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八、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之決議,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規定之收買股份,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之議定股份價格
    之情事。
    九、營業用主要資產之質押、出售或報廢。
    十、遭受重大災害,致部份或全部成品之減產或停產。
    十一、重要訴訟及稅務處分案件之進行及終結。
    十二、上市有價證券樣張之更動。
    十三、發起人或董事之行為依公司法規定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之情事。
    十四、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為法院依法撤銷時。
    十五、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
    報公告時。
    十六、有關上市有價證券之掛失及除權判決,或經法院為扣押及假扣押
    ,或其持有人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本公司:
    一、受益憑證樣張之更換。
    二、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三、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條
    及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本公司接到前二項各款之通知或自其他方面獲得該項資料時,除分別依
    照規定處理或函報主管機關辦理外,並得將通知事項公開報導或函知上
    市公司在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以充分提供公眾參
    考。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