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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事,應在事實發生或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日內通知
本公司:
一、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關於公司本身之情況發生時。
二、章程之變更,資本之增減。
三、特別股之發行或公司債之發行、期滿或買回,得轉換股份之公司債
依其規定核給股份之情形。
四、公司債擔保品之更換或增減。
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變動。
六、主要業務之變更。
七、有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八、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之決議,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規定之收買股份,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之議定股份價格
之情事。
九、營業用主要資產之質押、出售或報廢。
十、遭受重大災害,致部份或全部成品之減產或停產。
十一、重要訴訟及稅務處分案件之進行及終結。
十二、上市有價證券樣張之更動。
十三、發起人或董事之行為依公司法規定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之情事。
十四、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為法院依法撤銷時。
十五、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
報公告時。
十六、有關上市有價證券之掛失及除權判決,或經法院為扣押及假扣押
,或其持有人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本公司:
一、受益憑證樣張之更換。
二、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三、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條
及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本公司接到前二項各款之通知或自其他方面獲得該項資料時,除分別依
照規定處理或函報主管機關辦理外,並得將通知事項公開報導或函知上
市公司在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以充分提供公眾參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