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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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一、公告受益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
申報系統,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
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於本公司市場
開始買賣時,應檢送公開說明書四份。
三、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每三個月公告之信託財產評審報告,應檢
送公告二份。
四、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就信託財產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於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
人同時,應各檢送二份。
五、受益人會議後二十日內,應檢送受益人會議議事錄二份。
六、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檢送之其他資料。
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公司得以原件或摘錄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