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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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一、公告受益人或持有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
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
,本公司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於本公司市場開始買賣時,應檢送公開說
明書四份。
三、受託機構就特殊目的信託之信託財產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於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
人同時;特殊目的公司就所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損益及分配金
額,帳面餘額、已收回本金或其他利益、待催收及呆帳情形及其他
重大訊息所作成之報告書,於向監督機構報告並通知各持有人同時
,應各檢送二份。
四、特殊目的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申報及公告時,
應將各該資料各檢送二份。
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公司得以原件或摘錄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