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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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公司或第二上市公司暨其代理機構、或臺灣存託憑證之外國發
行人暨其存託機構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一、外國發行人決定特定期間或期日以確定其股東身份,俾享股利分派
、新股認購權及其他權利時,應於該期間開始日或期日前十二個營
業日將其事由及具體內容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
報。
二、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應於該外國發行人之股東會後三十日內,將附
有原議程之股東會議事錄一千份、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與中
華民國會計師就其財務報告所出具之意見書十份、暨年報二份,依
本公司規定檢送本公司,分供公眾閱覽。
三、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在本公司市場開始買賣前,應將公開說明書二
千份,依本公司規定送交本公司及公眾閱覽。
四、外國發行人依主管機關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
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規定,應申報之資料。
前項有關書件及公告,均應以英文併附中譯本或以中文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