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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一、除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所為之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或
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基準日之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
更公告者,得免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外,其餘公告與股東有關
之權利義務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
系統,並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
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得函知其公司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二、召集股東會前,應依前條規定將董事會議事錄併同停止變更股東名
簿記載之公告,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三、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應檢送股東會年報二份。
四、經核准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送公開說明書至少二千份;但採
行電子檔案傳送方式並已依「公司募集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
載事項準則」相關規定辦理者,得僅檢送四份。
五、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應檢送本公司之文件、報告
、報表各二份,且於檢送年度財務報告時,應附關係企業合併財務
報表二份;另檢送財務報告時,應製作並提供其所有控制及從屬關
係公司名單、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各該公司持有各上市及上櫃公司
股票代號暨期末股數餘額等資料,且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
,亦應於異動後二日內申報本公司。
六、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檢送之其他資料。
上市公司發行海外股票於國外證券市場上市,依上市當地國證券相關法
令規章之規定期限內,應提供或揭露之任何資料,應於提供資料二日內
檢送該等資料向本公司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