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1. 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
    市買賣。但公司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
    主管機關限制其上市買賣者,不得上市買賣。
    前項發行新股上市買賣之公司,應於交付新股股票前,於本公司規定期
    限內,檢具增資新股上市申報書、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無實體
    發行之登錄證明文件等書件,送達本公司,經檢視齊全後,公告各證券
    商周知。
    前項之增資新股上市申報書,作為原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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