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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之公司名稱、有價證券種類、每單位金額、發行數量或其他內
容有變更者,應於遵照法令之規定為變更後,填具「上市有價證券內容
變更申請書」,連同「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等書件,向本公司為上
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之申請,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依本公司
所定期限,由上市公司將規定書件函送本公司,並在本公司指定之網際
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如係變更公司名稱者,該變更案經核准日起三
年內,所有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其他依規定應公開之資訊,均應以新舊名
稱對照揭露,並應於更名後連續三個月,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
申報系統公告。如係辦理減資登記者,應於所報「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
畫」中訂定自換發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應辦理新有價
證券以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之程序條款,嗣後並應依該換發計畫確
實執行。其減資之換發新股作業如有落後或異常之虞者,應事先函報本
公司。但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廿八條之二規定買回庫藏股並經銷除股份者
,得免辦理有價證券之換發。
第一上市公司申請減資換發新股者,除應依前項辦理外,尚須經本公司
審查符合下列情事後,始同意其新股票上市買賣:
一、符合註冊地國法令規定。
二、減資換發計畫無重大損及中華民國境內股東權益之虞。
三、無其他重大異常情事。
第一項換股作業計畫書之內容,應依本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
業程序」之規定訂定。
上市公司於其換發新股票之數額達已上市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時,
方得擬訂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與舊股票停止交易日期應為同一日),
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審核後公告實施。
上市公司換發新股票之數額未達上市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者,如出具書
面承諾保證在新股票開始買賣之日起,隨時辦理換發事務並於收到舊股
票之當日換給供交割之新股票者,則依前項規定辦理。如未出具書面承
諾者,其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即舊股票停止交易日期)之訂定,至遲
不得逾新股票開始換發日期起三十日,並自上開日期起,仍應隨時辦理
換發事務且於收到舊股票之當日換給供交割之新股票。
第二上市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或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所發行臺灣存託
憑證所表彰之外國公司有價證券,其內容如有變更者,準用第一項、第
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