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1. 發行公司申請其有價證券上市時,應填具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連同已
    簽具之上市契約及應附送文件,送交本公司。
    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之格式及應附送之文件,由本公司依上市有價證券
    之種類及性質分別擬定印製。
    發行公司申請上市之有價證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
    券簽證規則」之規定簽證,但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證券者,免辦理
    簽證。
    本公司審查發行公司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案,除就其所送資料外,並得採
    用其他徵信資料佐證,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暨「上市公司產業
    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分別予以審定之。
    前項上市審查準則暨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由本公司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先將其擬上市股
    份提出一定比率之股份,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之公開銷售,或委
    託證券經紀商辦理上市前的躉批發售,本公司得以其預期銷售後之資料
    作為上市審查股權分散之參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其所募集發行之受益憑證、受託機構就其所募集發
    行之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就其所募集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
    證券化之受託機構就其所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
    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請上市時,準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就其所發
    行之臺灣存託憑證,或發行人依法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申請上市時,
    準用第一、二、四、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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