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1. 政府發行之債券(以下簡稱公債),其在本公司市場上市買賣,或停止
    買賣,或終止上市,由主管機關函知本公司公告之。但上市公債屆臨還
    清本金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終止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公司)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
    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法發行封閉式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受託機構依法發行之受益證券
    ,特殊目的公司依法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依
    法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外
    國發行人依法發行之股票、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依法發行
    之臺灣存託憑證及發行人依法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上市買賣、停
    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依本公司與各該發行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
    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存託憑證發行人、
    或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所訂之各類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以下簡稱上市
    契約)規定辦理並公告之。
    前項上市契約內容,應依本公司報奉主管機關核定之上市契約準則為準
    ,上市契約生效後,倘因上市契約準則奉准修訂致其條款內容發生差異
    時,適用修訂後之上市契約準則條款。
    金融機構依法發行之金融債券,如經比照「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
    證規則」之規定簽證者,發行機構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審計
    機關核定並公告者,得比照第二項規定辦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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