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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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因業務上關係涉訟為民事
刑事訴訟之被告,或破產人或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有銀行退票或拒絕
往來之情事者,證券商應即將其情形函報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
前項證券商或其人員如經法院宣告破產或判決確定有民刑事責任或經查
明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本公司應即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