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倍數,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
    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之成數,應遵主管機關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九條規
    定之限制。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規定外,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
    動產;其營業用之固定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其資產總額百分之六十。
    證券商應遵照主管機關之規定,在每年度課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特別盈餘
    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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