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依主管機關規定編製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
    過及監察人承認後登報公告之。
    前項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
    表及其附註或附表)、董事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及公告報紙等
    ,屬於上半年度者,應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檢送本公司各一
    式五份,本公司並以二份核轉主管機關,屬於全年度者,應於每營業年
    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檢送本公司各一式五份,本公司並以二份核轉主管機
    關;另上櫃證券商並應於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
    將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及公告報紙等檢送本公司各一式三份,本公司
    並以一份核轉主管機關。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期限檢送財務報告時,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本公司申
    報證券商轉投資事業基本資料暨證券商本身及轉投資事業持有上市(櫃
    )有價證券期末持股數、持股成本、以我國上市(櫃)有價證券為標的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資料及取得與處分重大資產交易資訊;且證
    券商轉投資事業有增減異動時,亦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本公司申報。
    證券商之股東常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並於股東常
    會承認後二十日內將股東常會議事錄及營業報告書等一式三份函送本公
    司。
    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函本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函告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
    證券商應按月編造總帳科目月計表、收支概況表暨附表各一份,專業證
    券經紀商及專業證券自營商加附銀行存款明細表一份,專業證券經紀商
    於三、九兩月份並附銀行存款證明書及調節表各一份,均於次月七日前
    送達本公司,設有分支機構者應附送分支機構部分,分支機構部分得以
    電子媒體申報替代。
    證券商各項財務報告、月計表,本公司並以書面或電子媒體供公眾閱覽

    證券商應按月編造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一份,於次月十日前送達本公司
    ;其編製及計算方式,依證券商管理規則規定辦理。本公司並依主管機
    關規定項目每季揭露之。
    證券自營商應按月編造庫存證券月報表(信託投資公司應包括信託資金
    部分)一份,於次月七日前送達本公司。
    證券商編造之各項財務報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應以電子媒體申報
    者,由本公司公告;其申報作業辦法由本公司另行訂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登報公告及檢送公告報紙規定,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應檢送之各項資料,本公司得視
    業務需要,通知證券商加送,證券商應於限期內送達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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