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後,應於開業
    前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送交本公司備查。
    一、本國主管機關核定設置許可及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二、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或代表人名冊。
    三、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之營業處所、經理人或代表人如有
    變更,應於十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送交本
    公司轉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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