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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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國內分支機構並取得許可證照後,應於開業
前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送交本公司備查。
一、分支機構設立許可證影本。
二、分支機構經理人名冊、登記表、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及並無證券
交易法第五十三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三、分支機構各級業務人員名冊、登記表,並各附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
本及並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證券商國內分支機構之營業處所或經理人如有變更,應於五日內填具變
更登記申請書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及變更登記費,送由本公司加具
意見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證券商國內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適用第二十條第二項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