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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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券商人員之登記,因證券商解除或更換其職務而失效。
    證券商登記人員奉主管機關命令解除職務者,或有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
    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三項情事者,由本公司撤銷其登記。
    證券商登記人員有異動時,在辦妥異動登記前,證券商對該人員之行為
    仍不能免責。
    證券商經奉准終止所訂使用市場契約時,其在本公司登記之人員均因之
    而喪失其登記所取得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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