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2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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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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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以漲(跌)停板申報買進(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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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盤前申報買進(賣出)之價格,不得逾越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若遇除權、除息,則為當日除權、息參考價)計算漲(跌)停板升降幅度限制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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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及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需要暨為實物申購或實物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而買賣證券,得另設專戶買賣申報者,均不受前項價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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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有影響正常市況之虞時,得報請主管機關限制其對一部或全部證券之買賣數量或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