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2月13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有價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除主管機關另有核定者外,股票價格以漲至或跌至前一日收盤價格百分之七為限,債券價格以漲至或跌至前一日收盤價格百分之五為限。但升降幅度經換算後,股票及受益憑證未滿一分者,以一分計,且價格以跌至一分為限;債券未滿五分者,以五分計,且價格以跌至五分為限。
  2. 初次上市普通股除上櫃轉上市者外,自上市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且價格以跌至一分為限。
  3. 如前一日無收盤價格,但有連續二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或最低賣出申報價格達漲跌停時,得以之作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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