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8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2002022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8月11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20003243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對其自營業務或經紀業務或其營業處所之全部或部分,先暫停買賣,並函報主管機關:
    1.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規避或拒絕本公司派員檢查或查詢者。
    2. 二、違反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交割義務者。
    3. 三、有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中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情形,連續達六個月者。
    4. 四、其他違反本公司章程、營業細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辦法、公告、通函等有關規定,其情節有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結算、交割秩序之虞者。
  2. 前項第一、三、四款所定情形,於其原因消滅後,本公司得恢復其買賣。
  3. 證券商受本公司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暫停買賣者,得就其暫停買賣之日數抵充其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所定停止買賣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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