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8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2002022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8月11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2000324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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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證券商提出交割之有價證券,有左列情形之一而無法完成交割者,應逐日依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辦理借券,如有不足時,方得就不足部分向本公司申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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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破損不全或污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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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經簽證機構簽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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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之權利不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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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面額不合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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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缺附轉讓過戶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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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價證券或轉讓過戶申請書出讓人印鑑漏蓋或模糊不能辨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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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價證券簽蓋之出讓人印鑑與轉讓過戶申請書簽蓋之印鑑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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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市公司漏蓋過戶登記印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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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證券商辦理借券及補正手續時,應按該種有價證券成交日收盤價格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金額以左列方式提供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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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即期支票或現金(以新台幣十萬元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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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以匯款方式提供擔保金者,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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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補正手續,經本公司核對無誤後,填製「證券支付憑單」交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買方證券商收執,暫代交割,並通知買方證券商於交付委託人之交割憑單上作必要之記載,賣方證券商應於承諾期限內補正交付有價證券,憑以換回「證券支付憑單」及退還擔保金。借券完成交割之證券商,如於次一營業日續借不成,致未能依規還券者,得由本公司填製「證券支付憑單」暫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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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錯帳處理或有其他正當理由未及交割者,應檢附佐證資料送經本公司認可後,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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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行提供之擔保金未能匯入或兌現時,本公司得將同一結算期應付之交割代價及有價證券中,就其擔保金等值部分暫予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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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擔保金逾當日銀行營業時間仍未匯兌時,視為違背交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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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取得融券差額所為之標借、議借及標購,依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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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由本公司另行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