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8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2002022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8月11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2000324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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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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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以漲(跌)停板申報買進(賣出)。但為發行認購(售)權證之避險需要及為實物申購或實物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而買賣證券,應另設專戶,該專戶之買賣申報,得不受上開價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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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盤前申報買進(賣出)之價格,不得逾越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若遇除權、除息,則為當日除權、息參考價)計算漲(跌)停板升降幅度限制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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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有影響正常市況之虞時,得報請主管機關限制其對一部或全部證券之買賣數量或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