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8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2002022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8月11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20003243號函) |
所有條文
-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於成交並辦理交割後,應即將受託買進之證券或賣出證券之價金,交付委託人,其未成交者,即將已收取之證券或價金返還委託人。但證券經紀商對委託人賣出證券以現券送存交割者,於該賣出證券未經上市公司銷除前手前,得視委託人信用狀況,留置其賣出證券之價金。
-
證券經紀商交付前項證券或價金時,除另有規定外,應請委託人於有關憑證簽章,以清手續。如係委託他人簽章者,須檢附委任書以資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