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8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2002022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8月11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2000324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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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未曾轉讓之記名股票時,若委託人非其所有權人,於交割時,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股票申報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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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已轉讓並向發行公司辦理過戶登記之記名股票,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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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投資人於結案並辦理領回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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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繼承、贈與取得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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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十六年十一月前承銷取得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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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金融公司或自辦融資融券證券商,因股價下跌低於維持率後處分投資人以現券抵繳之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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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銀行業者處分客戶以現券設質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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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由法院判決確定取得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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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報經本公司同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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