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8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2002022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8月11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20003243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買賣,以限價為之。但得接受國內機構投資人、境外法人及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於該機構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授權證券商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並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
  2. 前項委託無特約有效期限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
  3. 限價委託,係指委託人限定價格,委託證券經紀商為其申報買賣,其成交價格,於買進時,得在限價或限價以下價格成交;於賣出時,得在其限價或限價以上之價格成交。
  4. 第一項所稱國內機構投資人、境外法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商、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投資信託、信託業、學術或慈善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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