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8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2002022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8月11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20003243號函)

所有條文

  1. 投資國內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海外股票之華僑或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其國內代理人代理開戶時,應檢具本公司許可函及本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文件(如同一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上開文件內容相同,且已交由證券經紀商留存建檔者,得免予再行檢具)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證券經紀商受理開戶,應以本公司許可函所載名稱為交易戶名,並於完成開戶手續後函報本公司備查。
  2. 前項許可之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公司辦理:
    1. 一、保管機構出具之海外股票持有人證明文件。
    2. 二、申請人授權或指派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授權書或指派書影本,及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3. 三、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之委託保管契約書影本。
  3. 華僑及外國人得以依前二項規定開立之交易帳戶,於國內市場賣出其所投資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海外股票,該帳戶僅得受託賣出,不得受託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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