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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或外國人申請直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者,除依第七十七條規定申請者外,境內華僑或外國人應檢具本公司許可函、護照及居留證,境外華僑或外國人應檢具本公司許可函及第三項第二、三款規定文件(如同一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上開文件內容相同,且已交由證券經紀商留存建檔者,得免予再行檢具)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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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華僑或外國人向本公司申請前項許可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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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華僑或外國人向本公司申請第一項之許可,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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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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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國內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買入有價證券之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繳納稅捐等各項手續之授權書或指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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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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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定辦理有價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之保管銀行契約書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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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之海外子公司如以其海外外籍員工處理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名義向本公司申請第一項之許可,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各款文件提出申請;另於委託其國內代理人代理開戶時,應檢具本公司許可函及下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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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外子公司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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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外子公司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認股權專戶開戶、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或現股)之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繳納稅捐等各項手續之授權書或指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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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五、六及七款規定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證券經紀商受理開戶時,應以本公司許可函所載名稱為交易戶名,且該帳戶僅限於賣出該等員工行使認股權利取得之股款繳納憑證或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之買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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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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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外子公司指定辦理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或現股)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之保管銀行契約書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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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外子公司切結確實取得海外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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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證期會核准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核准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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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市(櫃)公司董事會通過當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議事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