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8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2002022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8月11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20003243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1. 一、證券經紀商於受理開戶時,應先與委託人訂立受託契約,載明開戶日期、委託人(如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電話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者,應載明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並認定以本公司章程、本營業細則、有關公告、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約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為其契約之一部。
    2. 二、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在受託契約上簽章並註明其親屬關係,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時之業務憑證均由法定代理人簽章。
    3. 三、委託人為法人者,應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受託契約上簽章,並出具授權書。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時之業務憑證由其被授權人簽章。
    4. 四、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除為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者外,不得代理他人開戶、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或辦理交割相關手續。
    5. 五、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於簽訂受託契約時,應留存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憑同式印鑑或簽名當面委託買賣、申購或授權他人代理委託買賣、申購有價證券,或辦理交割相關手續。
    6. 六、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由代理人代理委託買賣、申購有價證券或辦理交割相關手續,應出具授權書為之,並得留存代理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憑以辦理。
    7. 七、委託人款券均採帳簿劃撥交割,並簽具同意書者,得免辦理交割單據(非當面委託之委託書、買賣報告書等)之簽章,惟於交割前,證券商應將受託買賣相關資料通知委託人,並留存確認紀錄;委託人依法令規章得以匯撥(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者,得免辦理交割單據(非當面委託之委託書、買賣報告書等)之簽章,惟於交割前,證券商應將受託買賣相關資料通知委託人及代為款券交割之保管機構,並留存確認紀錄。
    8. 八、委託人、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當面委託買賣有價證券者,應填寫委託書並簽章;以電話委託者,應由受託證券經紀商之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填、印製委託書,並依第五、六、七款之規定處理;書信或電報委託者,應將函電黏附於委託書後。委託人以 IC 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證券經紀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即時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簽章,委託紀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價、有效期間、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或代碼、委託方式等。委託人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容,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以語音委託者,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即時列印委託紀錄時,得免列印上述項目。
    9. 九、證券經紀商與採行 IC 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
    10. 十、第八款委託書應依委託先後順序編號,其格式及應行記載事項,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已成交之委託書,併同其他業務憑證保存,未成交之委託書,加蓋未成交戳記,無爭議者保存一週後自行銷毀。以IC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列印之買賣委託紀錄及電腦檔案委託紀錄,買賣無爭議者應至少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11. 十一、以 IC 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1. (一)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2. (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3. (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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