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委託人、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當面委託買賣有價證券者,應填寫委託書並簽章;以電話委託者,應由受託證券經紀商之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填、印製委託書,並依第五、六、七款之規定處理;書信或電報委託者,應將函電黏附於委託書後。委託人以 IC 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證券經紀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即時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簽章,委託紀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價、有效期間、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或代碼、委託方式等。委託人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容,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以語音委託者,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即時列印委託紀錄時,得免列印上述項目。
九、證券經紀商與採行 IC 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