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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上市之有價證券競價買賣,除另有規定,按上市前之公開銷售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初次上市之有價證券已於櫃檯買賣,依規定不須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者,以終止櫃檯買賣之最近營業日最後一筆成交價格或最近營業日之參考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依規定應先提出一定比率辦理上市公開銷售者,依左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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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銷售開始日前已終止櫃檯買賣者,以公開銷售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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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銷售開始日以後始終止櫃檯買賣者,以終止櫃檯買賣之最近營業日最後一筆成交價格或最近營業日之參考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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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依第五十一條之一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依第五十一條之三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者,其初次上市之普通股,以預計所轉換普通股占控股公司預計發行普通股比例最高之上市公司普通股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乘以換發一股新股所需股份算得之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普通股以外之有價證券,則以預計轉換為該有價證券所占比例最高之上市有價證券或櫃檯買賣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乘以換發一股(或一交易單位)之新有價證券所需股份(或交易單位)算得之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增資股、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首日上市升降幅度之計算,按舊股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權利差額為計算之基準,但權利差額無法確定時,按舊股前一日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