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8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2002022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8月11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2000324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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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上市之有價證券,本公司應於實施日四十日前公告之,並即通知櫃檯買賣中心及該上市公司得申請為管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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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或第五十條之六規定之情事而終止上市買賣者,本公司應於實施日五日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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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公司通知其有價證券終止上市後,亦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將公告報紙二份送本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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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債券發行期滿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上開公告日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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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受託機構經本公司通知其受益證券終止上市、特殊目的公司經本公司通知其資產基礎證券終止上市、外國公司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經本公司通知其台灣存託憑證終止上市,及發行人經本公司通知其認購(售)權證終止上市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