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8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2002022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8月11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2000324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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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股票之外國發行人與其代理機構、或臺灣存託憑證之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應依規定時間檢送左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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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國發行人決定特定期間或期日以確定其股東身份,俾享股利分派、新股認購權及其他權利時,應於該期間開始日或期日前十二個營業日將其事由及具體內容一併通知本公司,並在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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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應於該外國發行人之股東會後三十日內,將附有原議程之股東會議事錄一千份、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與中華民國會計師就其財務報告所出具之意見書十份、暨年報二份,依本公司規定檢送本公司,分供公眾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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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在本公司市場開始買賣前,應將公開說明書二千份,依本公司規定送交本公司及公眾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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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國發行人依主管機關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規定,應申報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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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有關書件及公告,均應以英文併附中譯本或以中文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