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8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2002022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8月11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20003243號函)

所有條文

  1. 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但公司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限制其上市買賣者,不得上市買賣。
  2. 前項發行新股上市買賣之公司,應於交付新股股票前,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檢具增資新股上市申報書、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出具測試無誤證明等書件,送達本公司,經檢視齊全後,公告各證券商周知,如未取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出具測試無誤之證明時,上市公司須出具書面承諾重行印製新股股票並辦理換發作業。
  3. 前項之增資新股上市申報書,作為原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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