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8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2002022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8月11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2000324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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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應在本公司所在地區,自行設置或委託設置辦理有價證券過戶機構,並應將過戶機構之辦公處所及負責人姓名暨過戶時必須加蓋在有價證券上之印鑑式樣,於決定後三日內通知本公司,其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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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辦理有價證券過戶或股票分割事宜,應於接受申請日起三日內辦理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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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辦理有價證券過戶,應依主管機關所頒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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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受益憑證過戶、受託機構辦理受益證券過戶、特殊目的公司辦理資產基礎證券過戶、外國發行人辦理股票過戶或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辦理臺灣存託憑證過戶時,準用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