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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行之債券(以下簡稱公債),其在本公司市場上市買賣,或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由主管機關函知本公司公告之。但上市公債屆臨還清本金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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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公司)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法發行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及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依法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及發行人依法發行之認購(售)權,其上市買賣、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依本公司與各該發行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存託憑證發行人、或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所訂之各類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以下簡稱上市契約)規定辦理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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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上市契約內容,應依本公司報奉主管機關核定之上市契約準則為準,上市契約生效後,倘因上市契約準則奉准修訂致其條款內容發生差異時,適用修訂後之上市契約準則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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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依法發行之金融債券,如經比照「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簽證者,發行機構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審計機關核定並公告者,得比照第二項規定辦理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