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5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5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2045019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9條;增訂第82條之2條文,並自92年6月30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9 20111006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對其自營或經紀業務或其營業處所之全部或部分,停止其三個月以下之買賣:
    1.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本公司所定之期限補正。
    2. 二、依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課予違約金,最近半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3. 三、未依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繳納違約金者。
    4. 四、未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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